九星零售計劃

一‧地區零售店位區分:
1.店位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
   店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
   以下指定稱為零售商‧
2.經銷商
   所屬分區為___________________
   以下指定稱為經銷商‧

二‧責任規定:
1.銷售利潤以統一售價**%為其利潤所得‧
2.商品銷售價格全省統一以總部售價為準‧不得任意變更銷售價格‧違約者處罰則第一條‧
3.零售商以複合式經營方式為主‧不得附掛本公司招牌及相關形象廣告‧違者處分罰則第三條
4.零售商統一由簽約之經銷商管轄‧非特殊狀況外‧不得徑向加盟商或總部提報問題行為‧
5.加盟商係指區域代理產銷層級單位‧管轄區域經銷商之意‧
6.總部係指本系統之領導創立商品開放加盟‧經銷‧零售業務管轄者‧
7.零售商銷售商品之相關業務由經銷商予以輔導及教育‧
8.特殊狀況係指因經銷商結束或無法承付教育之責則由加盟商代理‧並規劃納入同區經銷商予以管轄‧
9.零售商無權開發次級之零售商‧違者處分罰則第三條
10.零售商若需拓開另零售商‧必須重新訂約並規範之‧
11.零售商必須押金取得樣本(以下說明)始得成為零售商‧
12.零售商遷移或休業必須與經銷商終止合約‧或重新訂約‧

三‧樣本規定:
1.樣本等級規範三種形式‧
   A款10000元(售價50%等值)
   B款8000元(售價50%等值)
   C款5000元(售價50%等值)
2.零售商必須履付押金取得以上三款其一款始得成為零售商‧
3.樣本為提供展售業務推銷之用‧不得指定樣式,或重新製作‧
4.樣本於合約期滿‧若需終止合約,經銷商應予以回收,並清算
  應付款項外,扣除10%樣本折舊費‧無息退回‧
5.樣本若於合約期內‧提前終止合約者,則清算應付款外,扣除20%服務費予以回收‧無息退回‧
6.樣本若因人為因素造成損壞磨損不堪使用‧恕不回收‧
7.樣本若正常損壞則由經銷商予以維修更換同型樣本‧
8.零售商不得將樣本展示於未簽約店位處‧經查獲視同違約, 並處分罰則第二條‧
9.零售商與經銷商建立樣本清單點交無誤‧以防爭議‧
10.樣本若須增加等級‧由經銷商予以補充增加之並加入樣本 清單‧
11.零售商樣本最高等級為上述A款等級‧
12.因停貨或停止生產之商品‧由經銷商予以換樣‧
13.A.B.C款除樣本外另提供工具書乙本‧型錄乙本‧
14.型錄若需索取追加則應付型錄費用‧
15.樣本勿外借或遺失‧經銷商應以清單點收‧樣本若短少則由零售商付擔損失‧
16.樣本費用為押金之意,非購買金‧亦指可退金額,其服務費已規定之‧
17.樣本為展示之用,不得販售‧違者處分罰則第三條‧
18.提供樣本於運送中損壞請立即指出並予以更換‧若經點收‧視同默認為良品‧

四‧訂製規定:
1.經銷商提供教育業務接單注意事項‧零售商應予以學習‧
2.零售商請自行影印訂製單使用‧
3.零售商須俱備基礎掃描影像之相關設備‧
4.訂單之傳輸以專屬網站上傳為準‧
5.訂單請註明清楚並注意材質‧樣式‧形狀‧編號‧
6.因訂單內容上傳錯誤導致退貨其損失由零售商自行負責‧
7.插圖編號或文字編號請查閱工具書‧不得要求代為找圖‧
8.零售商應注意掃描解析度‧若因照片不佳,請提前告知客戶或更換照片‧
9.交貨時間以下午三時前上傳之訂單為三個工作天‧超過下午三時為四個工作天‧
10.查看預視稿請註明並自行上網查閱‧查閱時間為下午五時‧
11.急件處理為二個工作天‧須下午三時前傳送‧並酌收100元急件處理費.
12.照片合成限500元售價以上商品‧並以2張照片為限‧
13.若低於500元售價之商品合成照片則酌收100元合成處理費‧
14.若合成超過2張照片,每張酌收100元合成處理費‧
15.工作進度請自行上網查閱‧
16.請善用專屬網站與經銷商溝通‧
17.請自行注意網站公告事項‧
18.零售商可尋求直屬經銷商業務支援‧
19.零售商不得將訂單直接上傳總部網站‧總部將視為一般客戶不予以折扣‧並於匯款後再行製作‧
20.專屬網站僅提供予零售商及經銷商使用‧請勿向外公佈‧
21.零售商請自行查閱應付款項‧履付貨款予經銷商‧
22.未履付貨款之零售商‧停止出貨‧違者處分罰則第四條‧
23.包裝提袋請自行購買或向經銷商採買‧
24.影相插圖請勿使用網站小於50kb的檔案‧

五‧貨款規定:
1.零售商以售價**%為其利潤‧**%為其貨款‧
2.鑰匙圈(金屬鑰匙圈除外)以專案價150元/個‧
3.若承接大量訂單請即時向經銷商索取報價‧請勿自行降價承接‧若造成損失則由零售商自行負責‧
4.運費以出貨價計算‧未達1000元由零售商自行付擔‧超過1000元由經銷商與零售商各分擔50%‧
5.貨款請自行查閱以月結現金支付‧限次月10日之前履付‧
6.超時未履付貨款者‧停止出貨‧並處分罰則第四條‧
7.展售商品價格均為未稅價‧
8.零售商於展售開始之日迄3個月‧若仍無訂單‧經銷商有權提前終止合約收回樣本並扣除樣本服務費10%‧
9.商品議價不得低於售價8折售出‧經查獲屬實則處分罰則第一條‧
10.dm購買請洽直屬經銷商‧並加入當月貨款‧

六‧其他規定:
1.經銷商應主動提供資訊及經驗教授零售商‧
2.零售商應由經銷商代行與總部溝通‧
3.總部並不處理零售商相關問題‧
4.零售商不得主動越區進行業務拓展‧違者處分罰則第四條‧
5.總部擬辦活動‧經銷商應告知零售商予以配合‧
6.零售商不得索取未加工之半成品零組件‧
7.本合約以誠信原則實行‧零售商請勿輕易觸犯條文罰則‧屆時喪失權利‧零售商不得有異議‧並無條件放棄法律先  訴抗辯權‧
8.若有末責詳實之條文‧得由經銷商與零售商共同議定或刪除之‧其中爭議之條文則由當地法院解識判定之‧
9.本合約經銷商及零售商各執乙份‧妥善保管以備查存‧

七‧罰則規定:
1.經查獲三次‧終止合約‧停止出貨‧辦理樣本收回事宜‧
2.予以勸阻‧若仍不從,終止合約‧停止出貨‧辦理樣本收回事宜‧
3.經查獲二次‧終止合約‧停止出貨‧辦理樣本收回事宜‧
4.終止合約‧停止出貨‧辦理樣本收回事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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